(2015)邮开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文友与钱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友,钱海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张文友。委托代理人陈政,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海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友诉被告钱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海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友承担。审判员 王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