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伍云发与何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云发,何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伍云发,男。被告何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云发诉被告何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云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云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云发撤回对被告何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云发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一五年四月七日日书记员 袁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