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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伍云发与何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云发,何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伍云发,男。被告何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云发诉被告何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云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云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云发撤回对被告何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云发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一五年四月七日日书记员  袁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