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大连摩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98号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一帆,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久乐,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连摩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10月份前一次性给付大连摩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755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不按还款计划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刚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