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凉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天军与柴尔伟、陈金海合伙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军,柴尔伟,陈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凉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徐天军,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柴尔伟,男,汉族,武威市第十八中学教师。被执行人陈金海,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徐天军与柴尔伟、陈金海合伙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柴尔伟、陈金海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徐天军股金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2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尔传已执行案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280元,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1)凉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生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锡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