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国龙与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龙,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龙,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和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8989-1法定代表人徐正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国龙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150659.3元及代垫诉讼费1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执行人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周国龙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