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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春流与王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2)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流,王正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芝。上诉人张春流因与被上诉人王正芝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春流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先后多次向王正芝借款,并出具了多张借条,王正芝按照借款时间分别起诉,是其正确行使诉权的合法行为,该院根据其诉讼标的受理立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被告张春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春流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81号、00082号案件,都是王正芝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纠纷,两个案件实际上是同一起纠纷,两个案件的标的已经超过舒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王正芝为了规避管辖问题,将同一事实分为两个案件起诉,损害了其利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张春流与王正芝之间有多笔借款,但每笔借款之间是独立的借贷关系,王正芝有权利选择就其中的一部分分别提起诉讼,本案与(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82号案件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