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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林娥与尹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娥,尹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马林娥,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被告尹根山,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娥诉被告尹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林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87.5元,由原告马林娥负担。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