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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欣与高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08号申请人李欣,男,生于1990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高琼,女,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李欣申请执行高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琼外出地址不详,经查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欣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