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欣与高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08号申请人李欣,男,生于1990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高琼,女,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李欣申请执行高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琼外出地址不详,经查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欣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