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衡水衡房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衡房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衡房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衡房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作出的(2015)衡桃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25494.15元,剩余执行款3584.5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涉及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