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延安西北局革命旧址管理处与南玉琴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西北局革命旧址管理处,南玉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西北局革命旧址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汪成军,系该管理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玉琴上诉人延安西北局革命旧址管理处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延安西北局革命旧址管理处上诉称,其与南玉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鉴定结论已经出来,该鉴定结论完全偏向被上诉人,究其原因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的丈夫系宝塔区人民法院法官,还是一名科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丈夫在得知此案后应主动回避或者宝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回避,但事实上并没有回避相反还积极参与其中,并在现场指导办案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勘验等活动并予以签字确认。上诉人认为,如果宝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都是极为不利的。故请求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指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南玉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宝塔区辖区,故该案应由宝塔区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向原审法院反应。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