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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周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0354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公司赔偿申请人胡某车损2000元;被执行人周某赔偿申请人胡某车损78115.6元、施救费2850元、拆装费4200元,共计85165.6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310元。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7日被执行人某公司付来案件款2000元,被执行人周某付来案件款92190.6元,同日申请人胡某收至案件款94190.6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