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祥友与杨开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友,杨开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李祥友,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开社,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友诉被告杨开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李祥友负担。审判员 蒋源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力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