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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祥友与杨开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友,杨开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李祥友,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开社,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友诉被告杨开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李祥友负担。审判员  蒋源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力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