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龙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宇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龙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市宇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扬州市龙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华山路606号。法定代表人王万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芯妍,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扬州市宇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张兆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龙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宇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龙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龙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扬州市龙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