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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曹智明与朴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智明,朴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曹智明,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朴光国,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智明与被执行人朴光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朴光国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朴光国自愿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内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280.00元)。除已执行的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朴光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