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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蕾与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蕾,胡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徐蕾。被告胡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蕾诉被告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蕾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志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蕾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