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永利与许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利,许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永利,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许鹏云,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刘永利诉被告许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申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