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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永利与许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利,许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永利,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许鹏云,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刘永利诉被告许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申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