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戴下文仲裁调解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建桥,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下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下文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戴下文在广元市利州中学和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工程款共计2713240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的上述工程款至今亦未结算完毕,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仲裁委员会(2014)广仲调字第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