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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与卢昌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卢昌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251号原告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装饰城2-1-9,组织机构代码L4389267-0。经营者张荣昌,男,汉族,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卢昌德,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诉卢昌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卢昌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沙坪坝区张荣昌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