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商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臣、龙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臣,龙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臣,男,51岁。委托代理人刘丽娟(系被告妻子),47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连江,男,51岁。委托代理人林更新,虎林市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臣因与被上诉人龙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娟、被上诉人龙连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退回上诉人张臣。审 判 长 杜 平审 判 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 郑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