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7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璐与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璐,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7840号原告李璐,女,1950年3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乙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巍,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璐与被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器材集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璐、被告中航器材集团委托代理人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璐诉称:根据公司规定,物业费、取暖费在集团制定或批准的标准额度内员工个人凭与物业费、取暖费相关的有效票据实报实销的方式各单位统一按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的具体细则实施。自2007年1月起执行(不包括07年以前退休的职工)。我认为该规定不合情、不合理且不公平,因为07年以后退休的,退休后仍执行此标准,而07年以前退休的是执行原规定,而且不是按公司核定的平米数实报实销。事实是以07年以前退休的我为例:按07年以前的规定每月应享受物业费(公司统一给交)每月70多元,取暖费每年2100多元,而07年新文件下达后我这个级别应享受物业费每月385元,取暖费每年3300元,每年相差4980元,从07年1月至11年12月共差约24900元。我认为07年以前退休的是公司中最困难的群体,退休早,退休金低,更需要经济帮助,而不应排斥在外,在我们一再坚持和07年以后退休享有同等待遇下,公司下一补充文件,其中福利分房面积的物业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每平米1元多),未达标部分按每平米3.5元给予报销,本规定自2012年1月起执行。既然对文件补充修改,那原文件就一定存在瑕疵。我希望公司公平公正地对待老职工,职务上已经拉开档次了,不要在年限上再加以限制,什么事都要拉开档次,级别高、住房面积大就不再是困难职工了,而真正的困难职工反而排斥在外,所以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物业费、取暖费按07年以后退休职工标准给予报销;2.补发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费、取暖费22371.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李璐于2005年4月1日在中航器材集团办理了退休,其已经开始享受相关的退休待遇。李璐之前已经从中航器材集团报销了相关的物业费、供暖费,现在其就中航器材集团是否应当按照2007年之后退休人员的标准为其报销相关物业费、供暖费事项提起的起诉,因物业费、供暖费的报销及其标准,显然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待遇,与地方性特殊政策相关,因此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旭华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葛连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