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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谭伟忠与谭枝根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伟忠,谭枝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伟忠,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朔城区X村村民,住X村。委托代理人徐艳春,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枝根,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朔城区X村村民,住X村。上诉人谭伟忠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伟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艳春、王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谭枝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