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李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李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李英文,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李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履行判决书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对登记被执行人李英文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振华南五路X巷楼房一幢[登记字号:云房地字0138**号、房地证号:5500297号]委托评估,2015年1月13日、14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英文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振华南五路X巷楼房一幢[登记字号:云房地字0138**号、房地证号:55002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雪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