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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莫晨晨与杨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晨晨,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莫晨晨。被执行人:杨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云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49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74元,合计人民币2079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云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0792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杨云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