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董祥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祥虎、被告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举行婚礼,婚后生育长子龙某甲、次女龙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中秋节后,原告要求被告一同往上海市务工,被告拒绝同行。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并从此分居两地,至今已满四年。被告在家期间,没有安分守己,到处沾花惹草,长期与一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多次给被告改正机会,但被告依然如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龙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是身体有病才没有与原告一同外出务工,原、被告为了打工才没有在一起生活,原、被告没有吵嘴打架,没有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告诉被告耍女人不是事实,原告就是嫌弃被告没有挣到钱,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于1982年农历冬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农历9月举行婚礼,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遗失)。原、被告于1989年3月21日生育长子龙某甲,1992年11月22日生育次女龙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中秋节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和矛盾。2015年2月26日,原告杜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龙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自愿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结婚二十七年,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间建立起了较好的感情。现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和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婚姻感情,夫妻之间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其举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