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三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彭卫平与黄深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卫平,黄深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三保字第74号申请人彭卫平。被申请人黄深本。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申请人彭卫平与被申请人黄深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3月20日19时40分许,彭祥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从双峰县梓门桥镇黄马村往梓门桥镇开发区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梓门桥镇星星村地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申请人黄深本驾驶的湘K×××××三轮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失控并与前方王岿驾驶的湘K×××××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造成彭祥及其车上乘客申请人彭卫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彭卫平为防止被申请人黄深本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黄深本驾驶的湘K×××××三轮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深本驾驶的湘K×××××三轮汽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