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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思财与被告李其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财,李其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刘思财,男。委托代理人胡晓军,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其全,男。原告刘思财诉被告李其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思财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其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思财诉称,2014年被告在外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处务工。2014年6月25日,被告对原告的工资进行结算后,给原告出具了下欠工资款120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12000元及延期支付的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其全辩称,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是事实,但工资只有8000元,另外4000元是其他的钱,原告他们没有干好活,我没有拿到工程款,所有没有给原告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原告刘思财受被告李其全雇请到被告李其全承包的沈阳市亚泰城工地工作。2014年6月25日,被告李其全给原告刘思财出具欠条:“欠条下欠刘思才(财)工资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正欠款人李其全2014年6月25日”,之后经原告刘思财催收,被告李其全以其未结算工程款拒付。庭审中,原告刘思财认可被告李其全欠其工资款为8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4000元和延期支付的资金利息主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其全欠原告刘思财的劳动报酬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其全出具欠条后未及时支付,经原告刘思财催收仍未支付,被告李其全应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原告刘思财认可被告李其全欠其工资款为8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4000元和延期支付的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其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思财支付工资款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其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