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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四川省运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四川省运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强。被告四川省运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四川省运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3.4元,减半收取401.7元,由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李宁川代理审判员  邓 秋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