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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白某某,女,蒙古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