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康牧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志云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康牧饲料有限公司,王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康牧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志云。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康牧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志云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王志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书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