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远东国际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远东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泽,仪陇县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远东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远东国际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后,原告四川省仪陇永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