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建军、陶伟伟等与惠四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陶伟伟,赵鸣,胡斌,李宁,刘强,葛卫港,葛遂然,陈广赞,陈焕温,XX,陈杰,陈林堂,陈廷清,陈好福,惠四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赵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陶伟伟,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赵鸣,男,汉族,1997年6月2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胡斌,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李宁,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强,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葛卫港,男,汉族,1997年5月24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葛遂然,男,汉族,1949年1月30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陈广赞,男,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陈焕温,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告XX,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陈杰,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陈林堂,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陈廷清,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陈好福,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邱树花,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惠四喜,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赵建军等十五位原告与被告惠四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赵建军等十五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惠四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十五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军等十五位原告撤回对被告惠四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贺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