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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春霞、孙振秀、孙振洪与康学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霞,孙振秀,孙振洪,康学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李春霞,无业。原告:孙振秀。原告:孙振洪,个体。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学航,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霞、孙振秀、孙振洪与被告康学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霞、孙振秀、孙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春霞、孙振秀、孙振洪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俐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