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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遗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曾甲、王曾乙,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7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华、冉旭(实习),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监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遗弃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华、冉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侯某某(已判刑)离婚后与他人同居,在夏邑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婴。侯某某没生孩子之前,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侯某某,后把刘某某(已判刑)介绍给侯某某认识,并说是刘某某要孩子。刘某某对侯某某说:“到时候给你拿点住院费、营养费。”后刘某某通过司某某(已判刑)联系收养家庭,将男婴以40000元的价格送养给夏邑县太平乡孟庄村棉花庄的化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侯某某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与侯某某在网上聊天时,侯某某说她怀孕了不想要小孩,生下孩子送人,其介绍侯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后,没有再参与,孩子生下后如何送人自己不知情;其与被出卖的男婴没有血缘关系,对男婴没有抚养义务,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认识了侯某某。在聊天过程中,侯某某告诉王某某其离婚后与他人同居怀孕了,找不到男方,想生下孩子送人,让王某某帮忙联系愿意收养小孩的人家。被告人王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又告诉了司某某,因司某某妻子的侄女朱某甲结婚多年没孩子想要小孩,司某某征求朱某甲婆婆化某某的同意后告诉了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将刘某某介绍给侯某某,说刘某某想要小孩,刘某某给侯某某说生过孩子后给她拿点住院费、营养费。2013年10月4日,侯某某在夏邑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婴,即通知刘某某来抱小孩,刘某某又通知司某某联系化某某家人,化某某家人将40000元给刘某某,将男婴抱走。刘某某将40000元现金转给了侯某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3日带离合肥市第一看守所。3、本院(2012)夏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4、本院(2014)夏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4月19日本院以遗弃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5、夏邑县妇幼保健院入院证、病历,证实侯某某于2013年10月4日在夏邑县妇幼保健院分娩一男婴。6、物证检验报告及婴儿照片,证实侯某某与男婴之间不排除具有生物学上亲缘关系。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12人照片分别编为1-12号,让侯某某辨认哪一个人是王某某,侯某某指认8号为王某某。8、证人朱某乙的证言。2013年夏天,我女儿朱某甲想要个孩子抚养,我就让我三姐夫司某某在县城打听。2013年农历8月30日,司某某给说有一个妇女生下一个男孩不想要了,我把这事给我亲家说了,她愿意要那个男孩。我回家带13000元钱去夏邑县保健院,见到司某某后,我把13000元钱交给我亲家,我亲家又把钱交给司某某,司某某交给一个年轻男子40000元,过一会看到亲家抱来孩子,我就走了。9、证人化某某的证言。我儿子和儿媳朱某甲结婚四五年一直没有孩子,我想给他们抱养一个。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后,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乙说有个小孩问我要不,得给人家30000多元钱,我就同意了。农历8月30日12时左右,朱某乙说孩子今天生下来,他拿13000元,让我凑一部分钱。我和我表妹张某某一起到保健院,朱某乙在保健院门口给我13000元,我凑够40000元,把钱和营养品交给了朱某乙的三姐夫。后有个妇女把小孩交给我,我抱着小孩租辆三轮车就回家了。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13时许,我表嫂化某某对我说:“俺要个小孩,你给我帮忙抱去。”我们到妇幼保健院,我在门口等她,过会我见化某某抱着小孩从妇幼保健院出来,坐上一辆三轮摩托车走了。1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我妈妈侯某某离婚后于2013年10月4日在夏邑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个男孩。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左右,我和我妈妈商量如果联系不上小孩的生父,就把小孩有偿让人抱养。小孩生下后,被刘某某抱走了,刘某某给我妈妈40000元,存到夏邑县农业银行我的账户上了。12、同案犯侯某某的供述。我离婚后与他人同居怀孕了,联系不上男方,我很烦恼。我与王某某是网友,就告诉了他这件事。王某某说生下来他要,我说你有三个孩子,还要干啥,王某某说给联系下家。后来王某某和刘某某一起来到我住处,王某某说是刘某某想要孩子,刘某某家庭好,小孩跟着他不会受罪,刘某某说到时给我拿点住院费、营养费。从这以后,我就没有再见到王某某,一直都是刘某某给我联系。2013年10月4日下午,我在夏邑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婴送给刘某某了,刘某某给我37000元。我说要请护工,刘某某又给我3000元,这40000元存到我女儿冯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13、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2013年9月份一天早上,王某某说有个妇女怀孕了不想要小孩,想送人,我把这事告诉了司某某。过几天,司某某说联系好了,王某某把这事交给我办了。2013年10月4日,那个妇女给我联系说小孩生下了,我让司某某带钱到保健院去抱小孩。司某某在保健院共交给我40000元,我把钱交给那个妇女,把小孩抱走了。我从中起介绍作用,没有得到好处。14、同案犯司某某的供述。太平乡的小鹅(朱某甲)喊我姑父,她想抱养一个小孩。有一天,刘某某说有个小孩快出生了,问我有没有人要。我征得小鹅的婆婆化某某和父亲朱某乙同意的情况下,与刘某某联系抱小孩的事。2013年10月上旬一天,刘某某说去保健院抱小孩,我给朱某乙联系叫他们去保健院抱小孩。当天下午2时许,刘某某先去病房,说生小孩的妇女要40000元钱,朱某乙他们凑了40000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把钱交给那个妇女,化某某就把刚出生的男婴抱走了。我从中没有得到好处,起牵线搭桥的作用。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3年6月份,我通过QQ认识了侯某某,侯某某说她离婚六年了,现在找了一个姓田的,她怀孕五、六个月了,姓田的不要她了。她问我能找一个家庭好点、不让小孩受罪的人家不,我当时开玩笑说给我吧。侯某某说我家小孩多,跟着我受罪。过了一段时间,我给刘某某说闲话说到这事,刘某某说他要小孩。我把刘某某介绍给侯某某认识,侯某某看刘某某有车有房,很满意,他们双方相互留了电话。从此以后我没有再参与这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侯某某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侯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后,即不再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本院(2012)夏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扣除在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四个月零八天,余刑为七个月二十二天,与本次遗弃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8日起2015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姬凤云审判员  彭秋丽审判员  蒋昊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