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苏珍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苏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候苏珍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