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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易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李某某,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1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于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2月作出(2013)易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邮寄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裁判结果本院认为,2013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3)易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如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分割,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玉霜代理审判员  宋吉祥人民陪审员  贾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晓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