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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中良与郭玉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良,郭玉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王中良,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郭玉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原告王中良与被告郭玉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良,被告郭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良诉称:2011年4月,经张龙介绍,原告为被告郭玉军在前桥梓村盖房,因关系不错,双方未签订盖房合同,工程为清包工,工程款共计91320元。现房子已经盖起,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50000元,没有全部付清,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04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玉军辩称:1、原告请求的库房工程款53500元,我已经全部给付原告,原告给过我收条但都找不到了。2、当时我和原告口头约定的是南房工程款30000元包括插板、打隔断、抹腻子、院内地面和两个渗水井这些工程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原告施工完成的,但我不应该另外再给原告钱了,这30000元工程款我已经给了原告。3、我认可当时还欠一个大工和一个小工一天的工钱。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王中良与被告郭玉军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王中良以清包工的方式,承接被告郭玉军在北京市怀柔区前桥梓村养殖小区的盖房工程,包括承建库房一座及南房一座。后原告王中良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1年10月,全部工程完毕。原告王中良所完成施工范围为:1、新建一座库房、内加隔及地基石料的运送;2、新建南房五间(含一间门道),共四道隔断墙,并对南房进行吊顶、抹腻子等装修;3、在院外东、西侧各修建一个渗水井;4、抹平院内地面。上述四项工程系由被告郭玉军提供材料,由原告王中良提供人工。经本院询问,双方表示当时对南房修建标准为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审理中,被告郭玉军表示,认可上述第一项库房工程款共计53500元,当时和原告约定建南房工程款共计30000元,应该包括打隔断墙、吊顶、抹腻子、修井及院内抹地面的所有项目费用。另查,原告王中良认可被告郭玉军陆续给付原告王中良工程款50000元,被告郭玉军主张工程款已经给付完毕,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王中良亦不认可。双方同意从未付工程款里扣减被告郭玉军支出的用料费用91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农村建房协议,原告王中良按协议完成承建义务后,被告郭玉军应支付原告王中良相应工程款。关于被告郭玉军的所有工程款已经给付的辩称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认可收到被告50000元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库房及相应增加项目的工程款535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他工程项目款给付问题,被告辩称应该包括打隔断墙、吊顶、抹腻子、修井及院内抹地面的所有项目费用,因双方无书面约定且表述不一,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庭审意见、勘查笔录及农村建房习惯认定修井、吊顶、抹腻子及院内抹地面项目的费用不应包含在南房承包款30000元里,被告郭玉军应在30000元南房承包费外另行给付原告相应工程款;因双方对上述各工程项计算单价存有争议,具体数额由本院依照原、被告一致认可的工程量及当地农村建房一般用工费用酌定,吊顶费用为571.34元、抹腻子费用2700元、抹平院内地面费用为294元、修井费用为800元。因被告郭玉军认可尚欠一个大工和一个小工一天的费用,本院不持异议,数额确定为360元。另,双方均同意从未付工程款里扣除被告支付的材料费919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中良工程款人民币三万七千三百零六元三角四分。二、驳回原告王中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郭玉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六元,由原告王中良负担四十元;由被告郭玉军负担三百六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万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