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芦海连与张廷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海连,张廷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芦海连,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廷申,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连诉被告张廷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海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海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0元,由原告芦海连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田树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