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赵美英、杨成花、陈美连、陈艳春、陈青春、陈长春与于恩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英,杨成花,陈美连,陈艳春,陈青春,陈长春,于恩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559-1号原告赵美英,女,192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成花,女,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美连,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艳春,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青春,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长春,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恩堂,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英、杨成花、陈美连、陈艳春、陈青春、陈长春诉被告于恩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于恩堂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于恩堂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