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瑶族,务农。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修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8年9月在溆浦县两丫坪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9年6月22日生育一男孩刘小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打架相骂,连原告的父母也常遭到被告的威胁。从2011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开始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也未达到离婚条件,被告虽然有缺点错误,但愿意改正,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9月在溆浦县两丫坪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9年6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小某。婚后双方曾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后,开始分居至今。另查,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陈述,本院认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婚姻状况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庭审笔录1份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分居虽已满两年,但系双方为改善家庭生活各自在外打工所致,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注重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修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