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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社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4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其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监庭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