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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潘成学与郭正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潘成学,农民。被告郭正涛,个体建筑业主。原告潘成学与被告郭正涛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潘成学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成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潘成学负担。审判长 梁  方审判员 徐 振 华审判员 闫 正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双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