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成晨与薛模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晨,薛模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成晨,男,1989年11年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薛模伦,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晨与被告薛模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模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晨对被告薛模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家杰撤回对陈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成晨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