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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成晨与薛模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晨,薛模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成晨,男,1989年11年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薛模伦,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晨与被告薛模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模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晨对被告薛模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家杰撤回对陈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成晨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