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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贺红菊与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贺红菊,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被告:陈翔,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红菊诉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红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红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红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红菊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祝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卓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