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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壮凯与被告刘秀伟、石文生、石同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壮凯,石文生,石同国,刘秀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638号原告王壮凯,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永安街51号楼1单元4号,身份证号410103197010152554,联系电话1303399****、0393-668****。被告石文生,男,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58号院8号楼2单元,联系电话1563931****。被告石同国,男,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58号院8号楼2单元,联系电话1563931****。被告刘秀伟,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王助乡西郭村,身份证号410901197703211538,联系电话131935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壮凯诉被告刘秀伟、石文生、石同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壮凯经本院通知,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壮凯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王婵微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