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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志荣盗窃一案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府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荣,男。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局抓获并关押于吴忠市看守所。2014年10月2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海雄、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志荣伙同赵某某(已判刑)驾驶赵某某的银灰色QQ车(蒙KXXX**)窜至府谷县高石崖镇红花村温某某家翻墙进入,盗窃黑豆8袋(总重约381斤),后该二人用赵某某的银灰色QQ车将黑豆拉至保德县城卖给收粮食的男子张某某,共获得赃款800余元,赵某某分得400元。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志荣伙同赵某某驾驶赵某某的银灰色QQ车(蒙KXXX**)窜至府谷县高石崖镇王大庄村赵某平家中盗窃4袋黑豆,后拉在QQ车上,拉至保德县后没卖。第二天晚上赵某某和赵志荣又去赵某平家实施盗窃,赵某某被当场抓获。因赵某平与赵某某是亲戚关系,赵某某私下给赵某平2400元后赵某平不再追究。过了一天,赵某某和赵志荣窜至海则庙韩家峁村盗窃韩某成家中6袋黑豆。后将此次盗窃的6袋黑豆与上次盗窃后没卖的4袋黑豆共667斤拉至保德县卖给张某某,共获得赃款1400元,赵某某分得700元。被告人赵志荣伙同赵某某盗窃黑豆约1048斤,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每斤黑豆2.3元,故赵志荣共盗窃黑豆价值人民币约2410余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温某某、赵某平、苏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案犯赵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志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志荣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志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志荣伙同赵某某(已判刑)驾驶赵某某的蒙KXXX**银灰色QQ车窜至府谷县高石崖镇红花村温某某家翻墙进入,盗窃黑豆8袋(总重约381斤),后该二人用赵某某的银灰色QQ车将黑豆拉至保德县城卖给收粮食的张某某,共获得赃款800元,赵志荣分得4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用来购买毒品吸食。蒙KXXX**银灰色QQ车案发时已被被告人赵某某出售。被告人赵志荣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温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邻居发现其居住的府谷镇红花村的家中被盗,其回家后发现被盗了8袋子黑豆。黑豆是用白色化肥袋子装的。2、证人张某某证明,其在山西省保德县城内村经营一个收粮食的门市,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8点多,一名男子开着一辆银灰色的QQ车来他门市说要卖粮,那名男子说他1.8元/斤收的,张某某当时以2.1元/斤的价格收了8袋子黑豆,给了那两名男子800元。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府价鉴字(2013)0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盗窃的上述物品价格如下:黑豆2.3元/斤。4、另案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此次是其和赵志荣两人盗窃的黑豆,当时驾驶的是其所有的蒙KXXX**银灰色QQ车,后卖了800元以上,其拿了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蒙KXXX**银灰色QQ车案发时已被其出售。5、被告人赵志荣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二、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志荣伙同赵某某驾驶赵某某的银灰色QQ车(蒙KXXX**)窜至府谷县高石崖镇王大庄村赵某平家中盗窃4袋黑豆,后拉在QQ车上,拉至保德县后没卖。三、第二天晚上赵某某和赵志荣又去赵某平家实施盗窃,赵某某被当场抓获。因赵某平与赵某某是亲戚关系,赵某某私下给赵某平2400元后赵某平不再追究。四、过了一天,赵某某和赵志荣窜至海则庙韩家峁村盗窃韩某成家中6袋黑豆。后将此次盗窃的6袋黑豆与上次盗窃后没卖的4袋黑豆共667斤拉至保德县卖给张某某,卖得赃款1400元,赵志荣分得7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用来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赵志荣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赵某平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2年8月25日上午8时许,父亲赵某小给其打电话称其清水乡王大庄村的家被盗了。其回去后发现一间屋子的锁子被撬,大约4袋黑豆被盗了。当晚11点多,其发现一辆QQ车开到其院子里,后从车上下来一个人,从头一天失盗粮食的房间里抱出10袋粮食搬到了那辆QQ车上。其和赵宽就把那人逮住。那人称粮食不是他偷的,是杨志林让拉的,要和其私了并打电话让他老婆送来2400元钱。其失盗的黑豆是用尿素袋子和化肥袋子装的,一袋子约120斤。偷粮食的人大约30岁左右,身高1.8米,较瘦,本地口音。2、被告人韩某成的报案材料及其妻子苏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26日上午8时许,同村的邻居发现苏某某位于府谷县海则庙贺家畔韩家峁村的家门被撬了。苏某某回到家发现被盗了6袋子黑豆,每袋子120斤。黑豆是用白色化肥袋子装的。3、证人张某某证明,过了一两天,那个男子又来了,其以上次的价格收了10袋子黑豆,以2.1元/斤的价格给了那个男子1400元。4、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府价鉴字(2013)0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盗窃的上述物品价格如下:黑豆2.3元/斤。5、另案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此两次盗窃黑豆时驾驶的也是其所有的蒙KXXX**银灰色QQ车,后卖了1400余元,其拿了7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6、被告人赵志荣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其此次分了多少元记不清了,分的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证明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志荣的身份信息。2、在逃人员登记表、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抓获经过、吴忠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志荣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4年10月14日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抓获,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3、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志荣伙同赵某某上述两次盗窃案的犯罪事实及另案被告人赵某某已被判处刑罚。4、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府谷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赵志荣于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5、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生街派出所抓获经过、吴忠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志荣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局抓获并关押于吴忠市看守所。综上,被告人赵志荣参与盗窃他人财物4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410.4元,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时与其他同案犯作用基本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盗窃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非法所得2200元依法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符合被告人的罪责,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志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2200元依法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