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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兰与被告赵永美、王红霞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兰,赵永美,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李慧兰,女,1972年出生,汉族。被告赵永美,男,1971年出生,汉族。被告王红霞,女,1962年出生,汉族。原告李慧兰与被告赵永美、王红霞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兰撤回对被告赵永美、王红霞的起诉。诉讼费5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