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学亮与马烈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亮,马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6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亮。被执行人马烈红。刘学亮与马烈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马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学亮租金、押金、门墙装修等费用38000元及违约金(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烈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后被执行人马烈红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烈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