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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李自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曹经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自永,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自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