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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胜朱与被申请人李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2014)安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朱,李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胜朱。被申请人李平,系李胜朱之子。申请人李胜朱与被申请人李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亚琳适用特别程序独任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胜朱以被申请人李平自2001年9月28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李胜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平死亡。查明事实如下:被申请人李平系李胜朱、李金梅之子,出生于1979年10月6日,因患有精神病,于2001年9月28日离家出走后,截止至2014年3月24日申请人李胜朱向安仁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平死亡,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李平无音讯。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平自2001年9月28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李胜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平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人李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