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387-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学生。被执行人魏某乙,长庆油田职工。申请执行人魏某甲与被执行人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甲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7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北大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7100元,现该案款已兑付申请人,且申请人表示剩余案款人民币329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更多数据: